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HYOSUNG ADVANCED MATERIALS Inc.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重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以及为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,制定并公布了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》。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项目

第 1条 总则
第 2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项目及目的
第 3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及保存期限
第 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
第 5条 向第3方提供个人信息
第 6条 个人信息管理委托
第 7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∙义务及履行方法
第 8条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第 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第 10条 个人信息管理方针变更

第 1条 总则

“个人信息”是指一个生存个体的相关信息,包括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,依靠这些可以识别该个体的信息(如果仅靠该信息无法识别特定的一个个人,而可以很容易地与其他信息结合在一起进行识别,这样的信息也包括在内)。

“信息主体”是根据管理的信息可以确认的个体,是指成为这一信息的主体的人。

公司在网站的首页上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以便用户可以随时确认。同时,在修改 <个人信息处理方针>时,公司将通过网站通知(或个别通知)。

各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特性,选择及运营适合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在此种情况下,首先适用各业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请通过相关网站通知,确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
第 2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项目及目的

为提供服务,公司在所需的最小范围内管理个人信息。

1) 管理项目
- 连接IP信息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日志、Cookies、MAC地址
2) 管理目的
- 统计登录频率及服务的使用情况等,通过分析用户使用服务的情况,提供稳定的服务以及提升服务质量

第 3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及保存期限

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后,公司立即销毁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。 但对于下列信息,将根据如下原因保存至所明示的期限,必要时会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。

1) 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,可自动生成及收集的项目
- 保存项目 : 连接IP信息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日志、Cookie、MAC地址
- 保存期限 : 3个月以内
- 保存依据 : 统计登录频率及服务的使用情况

第 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

因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经达成管理目的等,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,公司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。

尽管已经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达成管理目的,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,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另一个
数据库(DB)中或保存至其他地方。

个人信息的销毁方法如下:

1) 以电子文件形态保存的个人信息,将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。

2) 打印到纸张上的个人信息,将以碎纸机粉碎或烧毁的方式销毁。

第 5条 向第3方提供个人信息

公司只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信息, 不可超出这一范围个人信息或提供、分享给第3方。但是,以下情况除外。

1) 已经另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

2) 已经另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

3) 因信息主体或其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愿或地址不明等原因,无法事先获得同意,而判断为保障用户或第3方的生命、身体、财产的利益所需时

4) 为进行统计或学术研究等,在需要时可以特定个人无法明了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

第 6条 个人信息管理委托

为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,公司委托个人信息管理业务如下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时,规定所需的事项以便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。

1) 运营网站
- 接受委托方(受托方) : 晓星TNS(株)
- 委托的业务内容 : 网站的维护及系统管理等

第 7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·义务及履行方法

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。

1) 申请阅览个人信息

2) 申请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

3) 申请删除

4) 申请终止管理

可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 等向公司要求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,公司立即对此采取措施。 [下载表格]

信息主体要求更正错误的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时,公司不会在更正或删除结束之前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。

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方等代理人可以行使权利。此时需提交授权书。 [下载表格]

第 8条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
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,采取以下措施。

1) 管理措施 :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

2) 技术措施 : 安装访问控制系统、 重要信息加密保护、 采用杀毒程序等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引起的破坏、 采用以加密算法确保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安全

 传输的保安措施(SSL)、运营入侵防御系统等

3) 物理措施 : 对进入电算室、资料保管室等进行严格管控

第 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,以及管理个人信息相关投诉,公司指定了如下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

1)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
- 姓名 : 姜大成
- 职务 : 总经理
- 联系方式 : +82-2-707-7254, tnc-smson@hyosung.com (※ 转至个人信息负责部门。)

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、赔偿损失等问题,可以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进行咨询。对于信息主体的咨询公司会迅速给予满意
的答复和管理。

第 10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12年8月18日起实行。

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下方确认。

- 无(最初的管理方针通知)

如要对其他个人信息侵犯问题进行投诉或咨询,请联系以下机构。

-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(privacy.kisa.or.kr)

-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(www.spo.go.kr)

-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 (ecrm.cyber.go.kr)